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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与法律的再一次较量 | 至正 • 法官札记 41

日期:2021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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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邀主笔:石俏伟

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上海交通大学

全日制法学硕士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遗产继承更是这样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它既是一场人性与欲望的考验,也是一场血缘与亲情的拉锯。

许多人常常将继承权与血缘划上等号,认为亲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真的这样吗


1

无奈送养,从此天各一方


我想到了我们曾经办理的一个继承案件。被继承人赵玲的第一任丈夫在五十年代去世,留下一双年幼的子女。恰逢此时,有人向她介绍了一对有意领养孩子的夫妻。赵玲咬咬牙,想让孩子“有条活路”,将女儿交给了对方,将儿子留在身边。后来,女儿跟着养父母去了福建,从此再无音讯。

几年后,赵玲再婚,婚后又生育一子。赵玲夫妻一起将两个儿子抚养长大。

2000年左右,赵玲在时隔五十年之后再度见到了前来寻亲的女儿。母女相认后,女儿时常前来看望赵玲,共享天伦之乐。

到这里为止,你或许以为这是一个团圆美满的结局……


2

一份遗产,一场风波


女儿归来认亲,团圆的喜悦,很快被一场遗产风波打碎。2010年,赵玲和丈夫相继去世。2015年,两位老人名下的一套产权房动迁,获得动迁补偿款共计240万元。老人没有留下遗嘱,这笔遗产怎么分,三名子女各持己见。

女儿认为,自己是赵玲亲生,虽然自幼随他人生活,但已经与赵玲相认,赵玲也因心有亏欠说过她有继承权,所以她应当有权继承生母的遗产。

大儿子认为,自己虽然是赵玲与前夫所生,但自幼与继父共同生活,遗产应当由两个儿子平分。

小儿子则认为,只有自己是两位老人的亲生儿子,而且两位老人也是由自己照顾更多,理应取得绝大多数遗产;而所谓的“大姐” 已送养他人,随了他人姓氏,无权过问自家事情,更无权继承遗产。

三人多次协商无果,大儿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3

法院判决 血缘不等于继承权


对于小儿子的继承权没有争议。

问题在于,亲生女儿,就一定有继承权吗?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对继父的遗产就一定没有继承权吗?

继承权如果不是血缘说了算,究竟是什么说了算呢?

我们不妨来说道说道——

都说父母子女是血亲,但血亲有两种:

一种是自然血亲,具有生物上血缘关系。

一种是拟制血亲,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自然血亲相同,包括养父母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在我们的案件中,赵玲的亲生女儿,是自然血亲,但她被收养后,就与养父母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也享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她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消除了,既没有赡养的义务,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赵玲的大儿子,在未成年时就同赵玲和继父一起生活,与继父形成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所以他应当和亲生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玲和继父的遗产。

在这个案子里,哪怕我们看到了当事人对血脉羁绊的执念,我们仍然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有血缘关系的女儿不享有对生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没有血缘关系的大儿子享有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当然,我们也考虑到小儿子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财产时可予多分,判决大儿子可继承取得90万元,小儿子继承取得150万元。


法官可以用法律来评判是非曲直,但却难以用天平去衡量其中的情理得失。


或许有的家庭结构复杂,但成为家人的心可以很简单。


或许有的亲人相隔很远,但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可以让心靠近。


家,不只是由血缘来定义,更应该是安放亲情的港湾。



 

责任编辑:施蕾

人像摄影:施蕾

转自:“上海二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陈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