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相爱时你侬我侬,甚至在经济上也不分你我,双方的钱款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一旦感情破裂产生纠纷,这些经济往来又该如何定义?

恋爱期间,由于亲密关系使得恋人之间钱款往来很少会有书面凭证,那么如果一方主张权利应该如何予以证明?下面这个案例会给大家一些启示。
案件详情
王璐和李明曾经是一对儿人人艳羡的情侣,年龄相当、男才女貌,感情甜蜜。两个人的矛盾始于李明开店之后。王璐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李明却总想着可以自己做生意。
2019年年底,李明开了一家鞋店,还信誓旦旦的要将店做好做大。可天不遂人意,李明的鞋店生意惨淡,两个月后,由于前期投入较大,连店面租金都要付不起了,为此,李明的个人生活也受到了影响。每到手头实在紧张的时候,李明就会向王璐求助,王璐不忍心男友吃苦,多次拿出钱来帮助李明,前前后后一共打给他23万余元,同时也劝说李明及时止损,关掉店铺。而李明自己非常喜欢收藏鞋子,不愿放弃这个来之不易的店铺,二人因此多次发生争吵。
2020年7月,二人在一次争吵后决定分手,王璐提出,既然分手,李明应当偿还之前从王璐处取得的钱款。李明却认为,那些钱是恋人之间的赠与,怎么能算是借款呢?二人意见不合,王璐决定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庭审中,李明认可这些钱的确是王璐打给他的,但基本都是用于二人的日常开销。二人曾到云南旅行,也有为他购买生活用品、衣服鞋袜的支出,有部分资金也是作为恋人支持他事业起步的投资,二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据证明这些钱属于借款。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结合二人出具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确定了王璐主张的近50笔转账款项的用途,主要是用于李明店面租金、货款、偿还李明个人信用卡欠款、日常开销等。
对于这些款项是否属于借款,法院认为,王璐、李明虽然是恋人关系,但王璐并无为李明经营生意提供资金的义务,也没有替李明偿还个人贷款、银行信用卡欠款及支付大额生活开支的义务。在双方微信的聊天记录中,李明在需要支付店面租金、支付员工工资以及偿还信用卡时,使用了“借”、“记好账”、“还你利息”等言语,王璐也多次在转账时表示转给李明的资金来源是信用卡套现,综合以上证据,应认定双方对于上述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上述用途的款项,法院认定为借款。至于王璐转给李明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娱乐、赠送礼品及二人共同旅游等款项,无明显的借款合意,结合双方的恋爱关系,在热恋期间愿意为对方支付上述款项也符合常理,应认定为赠予。
因此,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认定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判令李明应偿还王璐19万余元。
来源:天津政法报/制作:杨瀚书
转自:“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陈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