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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

日期:2019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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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妇幼发〔2018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4号公告,自20191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为保障新版证件和旧版证件顺利交替,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20191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签发日期截至20181231日。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伪点均未作改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按原有程序发运各省(区、市)。

  二、清理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

201911日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本部门及各级签发机构尚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按废证管理要求予以处理,不得延期使用。要认真做好旧版证件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证件编号和数量,在证件中标识作废,逐级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331日前将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清理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

  三、其他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发至各级证件管理、签发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将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发至证件签发机构,保障新版证件按时启用。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样证式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81221


附件

 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样证式样